优化两地判决认可执行机制,聚焦《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为避免两地重复诉讼,最高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以下简称“香港特区政府”)2019年1月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将于2024年1月29日起两地同步实施。《安排》的实施使得两地相互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程序极大简化,有利于当事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法规
  •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2019年1月18日签署,将于2024年1月29日起实施。

  •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协议安排》)”,2006年7月签署,2008年8月1日生效,待《安排》2024年1月29日实施后,本《协议安排》将废止。

  •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婚姻家事安排》”),2017年6月签署,2022年2月15日生效,待《安排》2024年1月29日生效后,本《婚姻家事安排》继续施行。

一、《安排》的出台与实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涉外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显示,近年来,各级法院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判决互认与执行的需求也日趋增长。 

为适应此类需求和优化两地目前相互执行民商事判决的机制,最高院与香港特区政府于2019年1月签署了《安排》。《安排》是第六份内地与香港特区政府关于民商事事宜的司法协助安排,以及第三份内地与香港特区政府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2023年11月10日,香港特区政府在宪报刊登了《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则》及《条例》将于2024年1月29日实施。 

基于内地与香港特区政府的共识,最高院及香港特区政府同意《安排》于2024年1月29日起实施。同时,最高院会就《安排》的实施颁布司法解释。 

二、《安排》的主要内容 

《安排》共31条,对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范围和判项内容、申请认可和执行的程序和方式、对原审法院管辖权的审查、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救济途径等作出了规定。

《安排》尽可能扩大了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范围,将非金钱判项以及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判决也纳入相互认可和执行的范围,充分体现了最大限度减少重复诉讼、增进两地民众福祉、增进两地司法互信、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精神。 

三、《安排》适用的案件类型 

根据《安排》,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商事案件生效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以及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赔偿的生效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都适用本《安排》。 

根据《安排》下列案件类型暂不适用: 

  1. 内地人民法院审理的赡养、兄弟姐妹之间扶养、解除收养关系、成年人监护权、离婚后损害责任、同居关系析产案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应否裁判分居的案件; 
  2. 继承案件、遗产管理或者分配的案件; 
  3. 内地人民法院审理的有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案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有关标准专利(包括原授专利)、短期专利侵权的案件,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有关确认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案件,以及有关本安排第五条未规定的知识产权案件; 
  4. 海洋环境污染、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共同海损、紧急拖航和救助、船舶优先权、海上旅客运输案件; 
  5. 破产(清盘)案件; 
  6. 确定选民资格、宣告自然人失踪或者死亡、认定自然人限制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 
  7.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撤销仲裁裁决案件; 
  8. 认可和执行其他国家和地区判决、仲裁裁决的案件。

四、《安排》中判决及生效判决的定义 

《安排》中的“判决”定义如下: 

  • 内地判决: 

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不包括保全裁定; 

  • 香港特别行政区判决: 

判决、命令、判令、讼费评定证明书,不包括禁诉令、临时济助命令。 

《安排》中的“生效判决”定义如下: 

  • 内地生效判决: 

是指第二审判决,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的第一审判决,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上述判决; 

  • 香港特别行政区生效判决: 

是指终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区域法院以及劳资审裁处、土地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竞争事务审裁处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五、《安排》的实施 

依照内地与香港特区政府的共识,《安排》将于2024年1月29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协议安排》同时废止,《婚姻家事安排》继续施行。在《安排》生效前,当事人已签署《协议安排》所称“书面管辖协议”的,仍适用该安排。 

我们的观察 

“判决认可”不代表“自动生效”也不代表“共享司法信息” 

根据《安排》及《条例》,内地判决并不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自动生效。内地判决的胜方还必须先向内地法院申请有关判决的副本以及证明书,连同《条例》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出申请,登记相关判决。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依照《条例》进行核实,且确认改登记合法有效后,胜方才可以以内地法院判决为基础,通过其他法律程序进一步申请在香港强制执行相关判决。 

此外,《安排》的实施不应认定为内地与香港特区政府在“共享司法信息”,因为《安排》涉及两地的认可与执行是基于申请人申请,而并非基于两地司法机构交换审判信息和相关资讯,因此并不代表“共享司法信息”的情况。 

《安排》的实施,对于保障案件中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和优化内地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民商事司法互助制度,以及优化两地目前相互执行民商事判决的机制有着重要的意义。对此,我们将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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