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锂电行业投资、并购中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关注要点

由于锂电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其核心技术及技术人员系决定企业发展乃至存亡的关键要素。由于技术要求较高且更新迅速,技术人员在企业间的流动性较大,相关的研发活动亦需要大量人才、资金、资源支撑,因此涉及较多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问题及知识产权纠纷的风险,在进行投资、并购时需要重点考虑。基于此,本文试从技术获取的角度出发,对其中涉及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问题作出分析,以供投资者审慎决策。

一、引言:新能源锂电行业发展现状及趋势

目前,在全球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全力推动经济社会绿色转型及全球能源结构的深刻变革和低碳转型持续推进的背景下,中国、欧洲、美国等主要经济体持续激发新能源汽车及储能市场活力。全球新能源汽车和储能市场的快速发展,带动锂电行业的迅速发展。

根据 GGII 数据,2024 全球动力电池装机量约 840.6GWh,同比增长 19%;我国动力电池装机量约531GWh,同比增长 47.6%。根据 EVTank 数据,2024 年,全球储能电池出货量达到369.8GWh,同比增长 64.9%,根据 GGII 数据统计,2024年我国储能锂电池出货量超 320GWh,增速超 55%。

随着锂电行业的迅速发展,相关企业也逐渐走入资本市场,成为投资、并购的热门对象。

二、锂电行业投资、并购所涉知识产权法律问题分析

由于锂电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其核心技术及技术人员系决定企业发展乃至存亡的关键要素。由于技术要求较高且更新迅速,技术人员在企业间的流动性较大,相关的研发活动亦需要大量人才、资金、资源支撑,因此涉及较多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问题及知识产权纠纷的风险,在进行投资、并购时需要重点考虑。基于此,本文试从技术获取的角度出发,对其中涉及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问题作出分析,以供投资者审慎决策。

拟投资、并购的标的公司,其核心技术的获取主要通过以下四种方式,其中分别涉及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值得关注和应对。

(一)自主研发

第一种方式是由企业的技术团队自主研发,在这种情形下,主要需要关注以下两方面的法律问题:

1.职务发明

根据《专利法》第六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之规定,调离原单位后或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担任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系职务发明创造,该等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原单位,申请被批准后,原单位为专利权人。

因此,对于标的公司自主研发的相关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应重点关注专利发明人的入职时间和专利申请时间,若小于1年,则应进一步核查其从原单位的离职时间及其发明的专利类型是否与其在原单位的任职密切相关,判断是否属于原单位的职务发明。若确实属于原任职单位的职务发明,建议标的公司根据专利的重要性原则,属于核心专利的,则通过向原任职单位购买的方式处理,并取得原任职单位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纠纷的说明;对于无关紧要的,则建议注销专利,并通过访谈等方式确认与原任职单位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

2.登记主体

标的公司基于保护商业机密等各种因素的考虑,可能将本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研发的发明创造登记在其他关联主体名下,如登记在实际控制人或其配偶等人名下。在进行尽职调查时,应通过核查及访谈等方式关注相关发明创造的申请、登记主体情况。若存在将公司的该等资产登记在其他主体名下的情形,建议视情况要求将该等发明创造转让至标的公司名下,或由登记主体出具说明文件,说明发明创造并非其本人所有,仅以个人名义申请,不存在任何权属方面争议或纠纷。

(二)合作研发

为了技术的更新、突破或为了满足对下游客户特定产品的定制化需求,标的公司可能会与高校或下游客户等主体进行合作研发。

1.与高校合作研发

由于锂电行业技术壁垒较高,中小型企业可能难以完全依靠自主研发保持技术方面的更新迭代,而高等院校尤其是理工类院校往往在基础理论和技术研发方面具备人才、资金、研发设备和场地方面的独到优势。因此,部分锂电企业为提升市场竞争力,会选择与当地高校进行合作研发。在该情形下,应重点关注公司存在利用高校部分项目资金、实验室和研究生协助研发的情形。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执行本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本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技术成果,是高等学校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高等学校。专利权被依法授予后由高等学校持有。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高等学校享有。”

若标的公司实际上存在利用学校的资金、实验室和人员进行研发的情况,根据上述规定,所研发的专利存在被认定为职务发明的风险,从而引发知识产权纠纷,影响到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还需关注,公司在运营过程中是否实际使用了专利权人为高等院校的研发成果。若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已使用或未来需要使用可能属于职务发明或高等院校发明创造的情形,建议标的公司尽快从高等院校购买可能涉及职务发明和属于高等院校的发明创造,避免后面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和后续资本运作。

2.与下游客户等主体合作研发

由于锂电池主要应用于新能源汽车行业,长期、稳定合作的下游客户可能对上游产品存在一些方面的特殊要求。基于此,为了进一步提升公司对客户特定产品定制化需求,标的公司可能与下游客户进行合作研发。若存在该等情形,需重点核查其与合作方签署的合作开发合同中对知识产权归属及运用的相关约定。若知识产权归属约定为合作方所有或共有,或约定该等知识产权仅能运用于与合作方合作的相关产品,则需进一步核查该等技术是否实际标的公司的核心产品及核心业务,对标的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力度及是否影响标的公司与其他客户的合作,以此判断标的公司的自主研发能力情况及业务开拓能力。

(三)受让取得或许可使用

对于标的公司受让取得的发明创造,需要关注知识产权是否已经完成转让,费用是否支付完毕,双方是否存在争议或纠纷;对于许可使用的发明创造,需要关注许可使用的类型和范围,能否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稳定使用。若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系主要基于受让或许可使用的发明创造的,则存在标的公司自身研发能力不足的风险,需审慎投资。

(四)运用公知共有技术

在尽职调查中,笔者亦了解到有部分企业系运用公有公知技术进行进一步研发和生产经营。若公司现有产品的生产主要依赖该等技术,应注意核查是否存在侵权风险,若产品本身存在专利侵权,将会影响到公司的可持续经营。无论从投资还是上市的角度,产品生产技术的合法性属于核心重点问题。该等情形下,建议要求标的公司委托专业机构出具专利风险分析报告,分析能否规避相关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且若主要产品将销往国外,为避免专利侵权,应注意了解该等技术在销售终端国是否系公知公用技术并建议标的公司到终端销售国申请专利。

三、结语

知识产权系维锂电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关键要素,因此是拟投资、并购该类企业和进入锂电行业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若标的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存在知识产权纠纷,则有可能发生大额的赔偿或支付授权许可、知识产权转让费用,影响公司利润水平及可持续经营能力,影响公司未来发展或上市进程,因此在投资前应审慎评估相应风险、分析相应解决方案。若决定进行投资、并购,建议在投资协议里明确要求标的公司对相应知识产权问题限期解决并将其纳入股权回购条款,亦可约定若存在知识产权侵权的赔偿条款。

相关律师

律所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六号院时间国际H座(8号楼)北区18层

邮箱地址

tigood@tigood.com.cn

联系电话

010-57165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