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古观察:最高院发布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2020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10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妨害传染病防治,妨害防疫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甚至杀害防疫人员,冒充防疫人员实施抢劫,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利用疫情实施诈骗及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犯罪。

案例选取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表示,此次发布的第一批10个案例在选取时,主要考虑该违法事实直接严重妨害疫情防控、给疫情扩散带来重大风险、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威胁、给社会造成极大恐慌、给大局稳定造成严重破坏的案件。

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1:田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隐瞒武汉旅居史致多人被隔离观察)
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田某某乘坐火车从山东济宁前往湖北武昌打工。2020年1月9日,田某某乘坐火车辗转湖北荆州、汉口、河南商丘等地后,返回山东成武县大田集镇家中。
1月20日,田某某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即到本村卫生室就诊。
1月22日,田某某到大田集镇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肺炎。医护人员询问其是否有武汉旅居史,田某某隐瞒到过武昌、汉口的事实,谎称从石家庄返回家中。
1月23日,田某某到成武县人民医院就诊,医护人员询问其近期是否到过武汉,其仍故意隐瞒到过武昌、汉口的事实,被收治于该院呼吸内科普通病房。
1月25日,田某某在医护人员得知其有汉口旅居史再次询问时,仍予以否认,在被诊断疑似患有新冠肺炎而转入感染科隔离治疗过程中,不予配合并要求出院。
1月26日,田某某被确诊患有新冠肺炎。
因田某某违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故意隐瞒从武昌、汉口返乡的事实,造成医护人员及同病房病人共37人被隔离观察。

裁判结果: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明知应当报告武汉旅居史,却故意隐瞒,拒绝配合医护人员采取防治措施,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致37人被隔离观察,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依法惩处。田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据此,于2020年3月1日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太古简评:
疫情当下,隐瞒自己的行程可能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同时隐瞒自己的行程也是对他人和社会的不负责任的表现,更是对疫情以来全国防疫工作成果的践踏。因此,如实申报个人行踪是我们每个人的义务。

案例2:刘某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编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在公共场所传播的虚假信息)
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暂住地内,利用微信号编造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到公共场所通过咳嗽方式向他人传播的虚假信息,发送至其另一微信号,并将聊天记录截图后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QQ群传播,直接覆盖人员共计2700余人,并被其他个人微博转发。公安机关掌握该信息后,采取了相应紧急应对措施。

裁判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据此,于2020年2月28日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太古简评:
虚假的疫情信息在网络上进行传播,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且造成恐慌。因此,我们每个人应该严格控制自身在网络上的言行,从自身做起,不编造不实信息,对于看到的不实信息应该及时举报,避免该不实信息的进一步传播。

案例3:叶某妨害公务案(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管理暴力袭警)
2020年2月2日17时许,被告人叶某驾车载其舅父和胞兄途经湖北省崇阳县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金塘镇寒泉村疫情检测点时,工作人员要求叶某等人检测体温。叶某等人拒绝检测,辱骂工作人员并用车辆堵住检测点,后经人劝导移开,工作人员报警。当日18时许,崇阳县公安局金塘派出所所长张某某带领民警万某、辅警姜某等人到叶某家传唤其接受调查,叶某拒绝并用拳头殴打张某某、姜某等人,其亲属亦撕扯、推搡民警,阻碍民警依法传唤叶某。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姜某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裁判结果: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在疫情防控期间,拒不配合防控管理,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从重处罚。叶某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综合其犯罪情节,于2020年2月10日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太古简评:
测体温本来是一件仅需花费两秒钟的事情,却因为自身的不冷静以及无知最终引来牢狱之灾。疫情当下,检测体温是一项重要的对人员是否感染新冠病毒的初步筛查工作,而配合检查体温也是每个人应尽的义务。

我们的观察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的10个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的原则,而我们此次选择其中的3个案例,也是十分具有代表性的。这3个案例中的违法行为,都是由于当事人自身法律意识的淡薄,对自身的违法行为不以为然而造成的。
在此,我们再次呼吁大家,做好自身的安全防护,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防疫检查工作,如实上报自己的行踪,谨慎控制自身的言行,为战胜疫情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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