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千万条,安全第一条!私募投资什么最重要?安全!
近日,证监会保监局发布了被称为官方防雷指南的《审慎评估风险,理性投资私募》,该“指南”通过问答和案例的形式对投资者在投资私募基金时需要考虑的风险点进行再次总结,希望这份总结能帮助投资者提前预判潜在风险,保证自己的资金安全。
需要警惕的宣传“套路”
当你踩雷后,你发现你这些年走过最长的路,应该就是某些无良私募在推介产品时的套路了,高风险是私募基金的本质属性,揭示风险是私募机构的义务。推介业务时过度包装、过度宣传,且不敢或刻意回避讲风险、讲隐患的私募机构投资者要警惕。

套路1:以“登记备案”不当增信
很多管理人都宣传自己的私募机构是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批准的正规持牌金融机构,私募基金是合规的投资产品,其实这是属于误导消费者的,登记备案是对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只对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做出要求。基金业协会对私募机构并不做实质审核,也不设许可门槛,基金管理人利用投资者的认识偏差,宣传中将登记备案等同于监管部门的信用背书行为,利用备案信息自我增信是违法行为。
如果你准备投资的私募基金已经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可查,那么从形式上我们可以认为他具有合法性,但是这只是你风险防范的第一步,并不代表某监管部门对其的信用背书。
相关法条: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套路2:以“托管人托管”不当增信
首先,私募基金是不强制要求托管的,其次托管人职责不完全等同于管理人职责,基金托管也不等于资金进入了“保险箱”,投资者不应迷信“托管”,谨防管理人以“XX银行/券商托管”为宣传噱头,不当增信。
相关法条: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套路3:万年不变的万能忽悠套路!
古语有云:“自古真情留不住,唯有套路得人心”!某些私募机构在宣传时会通过如下手段进行违规宣传:
(1)承诺保本保收益、定期付息或者高额收益
(2)虚构夸大投资项目
(3)宣传该产品的多重增信,如投资标的大股东的雄厚实力、强大的社会关系
(4)利用传销销售法构建庞大销售队伍,并以高额销售佣金奖励
(5)针对老年人群体以高额礼品利诱
相关法条: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显然,上述“套路”行为明显不属于本条所规定的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行为,同时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除了需要注意的宣传套路之外,该“防雷指南”还告诫投资者需要选择正规的销售渠道,警惕披着“金融创新”外衣的违规募资,在投资前提前了解私募机构的相关背景和资质,以及该机构的专业能力。投资者在投资时还需要仔细阅读合同,对于不懂和条款模糊的,需要及时要求管理人解释说明,理性投资,并且在投后要持续关注该私募基金的运作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