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私募合规,中基协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中止和不予登记典型案例

2022年4月1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发布了2022年第一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案例公示》(以下简称“《案例公示》”)。《案例公示》共选择了不予登记和中止办理的六个典型案例,再一次向全行业重申了中基协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工作的相关合规要求。

相关法律法规:

  •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 《关于便利申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便利通知》”)

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证券类)

2.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非证券类)

  •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以下简称“《登记须知》”)


登记材料齐备性及相关要求

根据《登记须知》和《便利通知》的内容要求,中基协明确了对于未满足“登记材料齐备性”要求的,将参照《登记须知》适用中止办理程序。在《案例公示》的案例一当中,申请机构A在首次提交申请材料时,出现了诸如律所名称填报为数字、系统中填报的律师与签字律师不一致、出资人学历信息未完整填报等多项问题。该机构在第二次提交时,所提交的材料仍无法满足齐备性要求,且该机构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投资能力证明材料。

从实务来看,申请机构随意填写申请材料的情况并不多见。申请机构在进行登记时,应当在具备真实业务开展需要和条件下,如实、完整地向中基协提供申请材料,以避免出现中止办理的情形。

股权代持与股权结构的相关要求

根据《登记须知》第八章第六项、《若干规定》第五条的相关内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不得有代持、循环出资、交叉持股、层级过多、结构复杂等情形。

《案例公示》中,案例二中的申请机构A公司的股东B公司存在循环出资结构,案例三中的申请机构实控人无法提供相应的出资证明材料,案例四中申请机构未按照要求在填报时进行股权穿透。

上述案例均不符合《登记须知》和《若干规定》对于代持和交叉出资等情形的要求。在实务当中,申请机构是否存在股权代持与股权结构是否清晰是中基协的审查重点内容,尤其是重点关注“一致性协议”设置安排是否合理必要。因此,申请机构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与律师共同确认股权结构的合规性,并如实披露。

虚假材料零容忍

一直以来,中基协在私募基金监管上一直倡导诚信经营和如实披露,对于信用良好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分道制。因此,对于那些不诚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尤其是那些在登记阶段提交虚假材料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来说,自然是采取零容忍的态度。

在《案例公示》不予登记的案例一中,申请机构提供多项材料涉嫌造假,如委托理财协议、投资决策会议纪要、立项报告等,存在材料后补或日期倒签等多种违规事项;在不予登记的案例二中,申请机构未对该机构实际控制人受到过证监会处罚一事如实披露。

根据中基协的数据显示,在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予登记原因的分析中,绝大多数的原因是申请机构与第三方机构联合串谋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案例公示》中的两个案例就属于此类原因。

上述的第三方机构,主要是指律所。实际上,在《登记须知》中,中基协明确强调了律师和律所在管理人登记中的职责。所以,在中基协公布不予登记的申请机构时,也会公布承办该业务的律师及律师所属律所的信息。因此,承办律师在申请机构准备或者提交申请资料时,应勤勉尽责地履行核查业务,明确提示申请机构不得向中基协提供虚假材料。

我们的观察

截至本文发布时,中基协共有368条中止申请机构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记录、对167家申请机构作出了不予登记的决定。本次《案例公示》的发布再一次以典型案例的方式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要求和禁区,明确了《登记须知》等相关规定的理解和适用,有助于提高申请机构在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时的合规意识,从而提高自身的合规水平,快速完成管理人登记工作。对此,我们将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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