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古喝茶谈法系列之一:小心!注册资金“认缴制”可能是雷区
太古观点 / 2018-11-17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及《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的规定,公司在破产、清算的情况下会出现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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