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办法》是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的重要部门规章,共5章56条,包括总则、网络交易经营者、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办法》出台背景
随着网络技术和应用的不断发展,我国互联网交易无论从规模上还是从形式上都发生着巨大的变化。截至2020年底,我国共有约378万家电商企业,除此之外,还有诸多非电商企业也在通过互联网开展自己的业务。同时,2020年还被称为直播电商元年,新增直播企业数量为去年的9倍。
2019年1月1日起,我国实施了《电子商务法》,但是《电子商务法》的部分规定较为宏观,需要在实践中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在这样的背景下,2021年3月15日,《办法》正式出台。作为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的重要部门规章,《办法》对完善网络交易监管制度体系、持续净化网络交易空间、维护公平竞争的网络交易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办法》第二条,在我国境内,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以及在网络社交、直播等信息网络活动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不难看出,监管部门采取了这种大而全的监管形式,可以说无论你是何种新的技术和新的商业模式,只要你是在网络中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经营活动,都在《办法》的适用范围内,此外,还特意强调了网络社交和直播的相关行为也在《办法》的适用范围内。
网络平台经营者的义务
根据《办法》第8条到第23条,网络交易经营者的一般性义务可归纳为登记义务、公示义务、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正当竞争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与《电子商务法》相比,《办法》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规定更加细致。
例如,《办法》要求“零星小额”的计算方式以自然人为计算单元,即同一个自然人在不同平台或者同一平台开设多家店铺的,多家店铺的交易额需要合并计算。在之前的《电子商务法》中,对于“零星小额”的计算方式,并无细节性规定。
《办法》对网络交易中个人信息的保护
近年来,我国对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尤为重视,无论是《刑法》《民法典》《网络安全法》,还是其他行政法规都对个人信息保护有相关规定。
根据《办法》,网络交易经营者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应当明确收集、信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这种告知-同意的原则虽然看上去是加强了对使用者的个人信息保护,但从实操上来讲,还是存在漏洞的。
面对字小、字数多、行间距窄的隐私协议,大多数用户根本没有详细阅读就点击了同意,尽管他在点击同意前,等待了若干秒的时间。但其仍未充分了解自己的到底有哪些权益,以及自己的信息到底如何被对待。这就需要与其他的法律相衔接,切实落实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办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在网购中,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搭售商品是比较常见的事情,但是通常由于搭售产品价值不高,多数消费者选择默默接受。《办法》的第十七条保障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其规定了经营者不得将搭售作为消费者默认同意项,还规定不得将消费者以往的消费记录作为消费者的默认选择项。这项规定进一步保护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在一些需要付费才能使用某些服务的软件中,服务自动展期与续费一直是困扰消费者的一个问题。《办法》的第十八条对此进行了规范,其要求提供自动展期、自动续费服务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以及展期、续费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权利。
法律责任
根据《办法》,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若违反《办法》的相关规定,则需要接受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则包含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们的观察
《办法》对网络经营主体登记、新业态监管、平台经营者主体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重点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是对《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现有法律的细化和落实。
基于互联网自身的虚拟性和技术更新迭代快的特性,互联网及交易平台的治理问题对于监管者来说一直是一个难题。《办法》的出台则展示了我国对于这一问题的治理思路。对此,我们将保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