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上海金融司法新要求,聚焦上海金融法院管辖范围修改

导读:上海金融法院是我国首家试点金融法院,成立于2018年8月,截至2020年12月底,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各类型金融案件16015件,标的总额达人民币3683.26亿元。

2021年4月21日,最高院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2018年8月10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出修改。本文将对修改内容做简要介绍。


《规定》较之前有较大变化
由于上海金融法院是我国首家试点金融法院,其成立时间早于北京金融法院,所以二者在管辖范围上略有不同。本次修改综合考虑了北京和上海各自的区位特点,经过统筹协调,对上海金融法院的管辖范围进行了调整和修改。《规定》共12条,其中新增5条,修改4条,与此前的《规定》相比有较大变化,变化如下。

民商事案件管辖范围增加
根据《规定》第一条,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

(1)证券、期货交易、营业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独立保函、保理、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存款合同、典当、银行结算合同等金融民商事纠纷;
(2)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私募基金业务、外汇业务、金融产品销售和适当性管理、征信业务、支付业务及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引发的金融民商事纠纷;
(3)涉金融机构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4)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
(5)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6)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以及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

此次新增了包括独立保函、保理、储蓄存款合同、银行结算合同纠纷。

涉金融行政案件管辖范围增加
根据《规定》,此次修改还增加了涉金融行政案件管辖范围:其中增加的一项内容是管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场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
另一项增加内容是对原管辖司法解释第二条进行了修改,除涉上海金融监管机构的行政案件外,增加了对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因履行金融监管职责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明确上海金融法院的执行案件管辖范围
根据《规定》第九条,上海金融法院负责执行其作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生效裁判、金融仲裁裁决;办理执行过程中的相关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上海市各基层人民法院涉金融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复议案件、执行异议之诉上诉案件,亦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

进一步完善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金融案件的审级关系
对于上海金融法院受理的金融民商事二审案件范围,限定在上海市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涉及《规定》第一条第一至三项的一审案件。
同时,《规定》还明确了上海金融法院的再审案件管辖范围,根据《规定》第七条,上海市金融法院可受理的再审案件范围如下:
(1)上海金融法院对其本院已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案件;
(2)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上海金融法院对已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再审的案件;
(3)上海金融法院对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已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提审的案件;
(4)检察机关抗诉案件。


京、沪金融法院均有权管辖境外公司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案件
上海作为我国的国际金融中心,金融市场发达、对外开放度高且交易量较大。沪港通、沪伦通等国家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重大改革措施正在实施之中,跨境证券期货交易等金融活动日益增多。此举有利于进一步提升金融司法服务保障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水平。

根据《规定》第二条,上海金融法院有权管辖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及境外公司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证券、期货纠纷,以及境外其他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提供者损害境内个人或者机构合法权益的金融纠纷。

我国目前已形成了由上海金融法院和北京金融法院两家金融法院对该类案件实施集中管辖的制度安排。至于京、沪两家金融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管辖协调问题(管辖权争议),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来依法协调。

我们的观察
截至2020年12月,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各类型金融案件16015件,标的总额达人民币3683.26亿元。此次增加的案件管辖范围符合金融司法服务中央关于上海区域功能定位的要求和部署,为今后上海金融法院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同时也预留了空间。对此,我们将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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