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古观察:阿里创新与新时代金融监管要求

摘要:近日,阿里巴巴集团因反垄断被处罚182.28亿元和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金融管理部门再次联合约谈蚂蚁集团引起了社会和业界的热议。2021年4月12日,央行副行长潘功胜代表四部门就约谈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并指出了蚂蚁集团整改工作的主要内容,本文将对此做简评,不足之处,还请大家指正。

央行明确蚂蚁集团整改的工作内容
4月12日,央行副行长潘功胜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明确了蚂蚁集团整改工作的主要内容。主要涉及五点,一是纠正支付业务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支付方式上给消费者更多选择权;二是打破信息垄断,严格落实《征信业管理条例》要求,依法持牌经营个人征信业务;三是蚂蚁集团整体申设为金融控股公司,所有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全部纳入金融控股公司接受监管;四是严格落实审慎监管要求,完善公司治理,认真整改违规信贷、保险、理财等金融活动,控制高杠杆和风险传染;五是管控重要基金产品流动性风险,主动压降余额宝余额。

金融科技发展所带来的监管挑战
近年来,随着金融科技与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确实在提升金融效率和降低交易成本的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这种平台具有跨界、跨地区和混业经营的特征,其风险和影响力也随之放大。因此,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对此方面高度重视,这也是为何要约谈蚂蚁集团和督促其申设为金融控股公司并纳入监管的主要原因。

从反不正当竞争的角度来看,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来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来看,我国十四五期间对于健全金融风险预防制度有明确的要求。我们以余额宝这个产品为例,余额宝面临的最大风险应属资金流动性风险,即客户赎回日期的随机性与基金资产每日变化的这种不确定关系,一方面余额宝还要满足客户的随机赎回;另一方面,余额宝还需要综合考虑市场风险及收益的问题。这也是此次监管部门要求压降余额宝余额的原因。

蚂蚁集团将整体申设金融控股公司
近年来,我国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开展跨业投资,形成了金融集团;还有部分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了多家多类金融机构,成为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其中,少部分企业盲目向金融业扩张,隔离机制缺失,风险不断累积。

2020年7月,央行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0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根据《办法》,《办法》所称的金融机构包括了:
(一)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
(二)信托公司;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四)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
(五)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六)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

根据《决定》和《办法》,央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和准入管理,主要是出于以下考虑,大多数金融控股公司规模较大,业务多元化,存在关联度高、跨市场、跨机构、跨行业和跨区域经营的情形,其业务往往关系到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阿里巴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布的《蚂蚁集团完成整改方案的研究和制定》公告指出,蚂蚁集团将整体申设金融控股公司,实现金融业务全部纳入监管。

我们的观察
放眼全球范围内,诸如亚马逊、微软等这样的巨头企业都受到过不同国家的反垄断调查,但反垄断调查并未让这些企业失去活力和竞争力,反而促进他们去做强核心业务。

同时,我国“十四五”规划对金融安全提出了健全金融风险预防、预警、处置、问责制度体系,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要求。所以,此次监管部门约谈蚂蚁集团,督促其申设为金融控股公司,将其纳入监管,正是落实要求的体现。对此,我们将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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